(2013)泊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赵某,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丁某,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