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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刘占伟与马亚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占伟;马亚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马亚卫,男,汉族,现年32岁,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伟诉被告马亚卫租赁合同纠纷一一案中,原告刘占伟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伟负担。审判员  桂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