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三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与李敬捧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李敬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三初字第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负责人李长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兵,饶阳县支行健康路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艳,饶阳县支行副行长。被告李敬捧,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与被告李敬捧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李红岩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李乐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耿馈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