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与瑞安市云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瑞安市云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854号原告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心海、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云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联星村高速公路安置房2号楼东至西第10间。法定代表人梁晓洁,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瑞安市云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35元,减半收取3167.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颜天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