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宋礼明与张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礼明,张华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宋礼明,居民。被告张华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礼明与被告张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礼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