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4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侯洋哥与丁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洋哥,丁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994号原告侯洋哥。被告丁咏。原告侯洋哥诉被告丁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军独任审判,2013年9月25日、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洋哥、被告丁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洋哥诉称:位于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原告儿子侯文东与被告结婚后一起居住。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侯文东离婚,被告在离婚后并未搬出该房屋,因原告身体状况原因及原、被告间的矛盾,现要求被告立即搬出原告房屋。被告丁咏辩称:被告与原告之子侯文东结婚后就住在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被告虽然于2013年6月21日与侯文东离婚,但离婚后侯文东未支付女儿抚养费,侯文东尚欠被告亲属债务未偿还,侯文东是该房屋的共同出资人,拒绝搬出该房屋。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0日被告与原告儿子侯文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夫妇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位于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内。2013年6月21日被告与侯文东离婚。被告仍居住在该房屋未搬出。2013年9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搬出该房屋。经查,位于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房产证中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侯洋哥。该房屋属房改优惠出售公房,个人占产权比例100%。审理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仍持辩解理由拒绝搬出,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房产证一份、交款收据三张,(2013)长民初字第02047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本院调查笔录一份,庭审笔录二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通过购买取得位于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属原告合法财产,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在离婚后已丧失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理由正当,依法支持;考虑到被告搬出确需必要准备宜给被告一定时间。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丁咏搬出原告侯洋哥所有的位于067基地家属院6202栋602号房屋。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丁咏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