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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立调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立调字第548号原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被告:何池,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