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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唐维群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维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65号罪犯唐维群,绰号“黑人”,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维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唐维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维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唐维群自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5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犯人鉴定书、考核记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唐维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维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