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袁月儿、徐昌新与傅丽华、李姜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月儿,徐昌新,傅丽华,李姜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袁月儿。原告:徐昌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被告:傅丽华。被告:李姜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建红、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月儿、徐昌新与被告傅丽华、李姜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月儿、徐昌新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丽华、李姜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月儿、徐昌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月儿、徐昌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依法减半收取377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1177元,由原告袁月儿、徐昌新负担。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