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解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1365号原告:解某,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某,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银人民陪审员 刘赵胜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