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宏达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宏达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215号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忠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宏达食品厂,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庄爱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宏达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剑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锦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