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毕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毕研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647号原告:王玉英。被告:毕研方。原告王玉英与被告毕研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研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2分,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据。经催要被告始终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呈请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被告毕研方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毕研方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毕研方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毕研方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毕研方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毕研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毕研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毕研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12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张 苑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