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健康与胡开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胡开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王××。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胡开源,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界首市。王××与胡开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胡开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王××各项损失20802.6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开源母亲刘美赔偿了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开源临泉县第二中学上学,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