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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延民、赵立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民,赵立秀,赵延和,朱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延民。被申请人赵立秀。被申请人赵延和。被申请人朱开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督字第11号民事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