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延民、赵立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民,赵立秀,赵延和,朱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061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延民。被申请人赵立秀。被申请人赵延和。被申请人朱开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督字第11号民事支付令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政执行员 汪振三执行员 房崇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