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执字第0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秦惠芹、张勇、张金红、张霞、张小霞、张金山与宋树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惠芹,张勇,张金红,张霞,张小霞,张金山,宋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93-3号申请执行人秦惠芹。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张金红。申请执行人张霞。申请执行人张小霞。申请执行人张金山。被执行人宋树民。申请执行人秦惠芹等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树民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做出的(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宋树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秦惠芹、张勇、张金红、张霞、张小霞、张金山的经济损失7007.18元人民币,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512元,实际应由被告宋树民赔偿六原告5495.18元人民币。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秦惠芹等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5.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树民愿一次性付给秦惠芹等六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5000元,秦惠芹等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放弃495.18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