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杰与被告曹彦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0578号原告陈杰,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曹彦炳,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曹彦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沧石审 判 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时莲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