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22号原告倪某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倪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星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10日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20日生长子王某乙,2011年2月24日生次子王某丙。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原告经常不信任,怀懝原告与别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两人经常吵架。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整天沉迷打麻将,不顾妻儿的生活,原、被告因此经常吵架,吵架后就演变成一场场对原告的家庭暴力。为了孩子,今年收麦时家里没有钱,原告将孩子的压岁钱都用了。被告不在家,原告将两个孩子锁在家里一个晚上,去浇地,都没有叫被告回家。家里没有菜,原告吃饭都可以下咽,而被告仍然给原告找毛病,经常晚上给原告打电话,不信任被告,有时晚上很晚不打招呼突然回家,还是不信任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王某乙随被告生活,次子王某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感情不好怎能把原告放的那么合适。被告晚上给原告打电话是因为,被告打工时只有晚上有时间。被告晚上未告知原告回家是因为被告在外打工结账后,为了安全回到家已是晚上。并不是对原告不放心。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因被告去年是打过几次麻将,而是去年买了一辆三摩车后,家里没有钱,而原告娘家出了事需要钱,被告找不来钱,原告心里着急,而今年8月7日被告打工回家,因原告未收拾家务就要带孩子外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于是原告离家,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不接电话,所以原告才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通过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被告王某甲于2005年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6月10日补办了登记结婚,2006年1月20日生长子王某乙,2011年2月24日生次子王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3年8月7日,原、被告因整理家务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于是原告离家,即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三轮摩托车1辆,有9000元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两个男孩且次子不满半周岁,双方无大的矛盾。如果双方能互让互谅、相互关心,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倪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