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钱永成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永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83号罪犯钱永成,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大专文化,出纳,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儋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永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退赔的赃款继续追缴。刑期执行自2004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钱永成于2005年2月4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获得减刑三次,累计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指派代表黄旭荣、王玮出庭提请对罪犯钱永成予以减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大群、叶剑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钱永成、证人王国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钱永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罪犯钱永成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永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钱永成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5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处继续追缴罪犯钱永成尚未退赔的赃款,该犯尚未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裁定)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永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永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