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付文雅与付立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雅,付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付文雅,女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张丽珠,女,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付立辉,男,汉族,住邢台市冶金南路付文雅与付立辉抚养费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付立辉自2012年3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付文雅抚养费400元。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付文雅的法定代表人张丽珠,于201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缓执行,待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