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超达模具有限公司与金铬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9-2号原告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身份证住址,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