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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超达模具有限公司与金铬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9-2号原告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身份证住址,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