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卫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卫生局,邓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根成。委托代理人叶建敏。被执行人邓勇生。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卫生局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卫医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