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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周东与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东,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王周东。被告: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礼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周东诉被告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周东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周东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周东承担,原告王周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人民币3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