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加增与金排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加增,金排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朱加增,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金排喜,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加增诉被告金排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朱加增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华(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