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83号。法定代表人李洞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建雄,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长沙欣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