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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绍明与被执行人张鲲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人王某支付2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以上款项合计20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行员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