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四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谭勇与龚佑金、陈光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四初字第644号原告谭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居委会。被告陈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龚某某、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谭某交纳。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李远量人民陪审员 吴家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印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