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法亮诉董国营相邻用水、排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法亮,董国营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董法亮,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被告董国营,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原告董法亮与被告董国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法亮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董法亮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