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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董法亮诉董国营相邻用水、排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法亮,董国营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董法亮,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被告董国营,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原告董法亮与被告董国营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法亮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董法亮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崔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