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回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靳文斌,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龚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