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1-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香格尔花木园艺场与被申请人钟建军、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香格尔花木园艺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全禄村“二顷四”。代表人:卢润胜。委托代理人:万晓红、王飞,均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建军。一审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3号竹苑广场三楼北翼14-19轴。法定代表人:关耀立,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香格尔花木园艺场(以下简称香格尔花木场)因与被申请人钟建军及一审被告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香格尔花木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超过了钟建军的诉讼请求。钟建军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连带支付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款,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权的基础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本案应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审判决越权将钟建军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超出了钟键军的诉讼请求范围。(二)二审判决剥夺了香格尔花木场的诉讼权利。鉴于钟建军受伤原因不明,香格尔花木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涉案摩托机动车车主李微及案发时另一驾乘人员陈艳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申请向气象部门调取案发当晚气象资料,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答复。香格尔花木场一审期间提出了反诉,但一审法院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也未通知香格尔花木场交纳反诉费用。(三)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所附现场情况及唯一在场人陈艳的笔录可知,钟建军与陈艳二人在事发当晚均未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在光线明亮、路面宽10米的古神公路沿板芙至横栏方向行驶途中,与被台风刮倒中非机动车道的树木相撞而致二人受伤。钟建军受伤完全是其违法驾乘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所致,与香格尔花木场的树木因台风倒在非机动车道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香格尔花木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因台风致树木倒地的民事责任。(五)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鉴于钟建军要求本案被告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的过错责任,但二审判决却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钟建军对香格尔花木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第355项“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6)小项规定了“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本案中,钟建军在公路上驾驶摩托车与香格尔花木场倒在公路上的树木发生碰撞而受伤,要求树木的所有人香格尔花木场、道路的管理人路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香格尔花木场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错误定性为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超越了钟建军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香格尔花木场用美植袋包裹树木根部将树木假植于花木场内,树木根部并未实际埋入地下。而事发当时正处于台风期间,香格尔花木场应当预见到根部假植的树木很容易被台风刮倒,但却疏于加固和防护。二审判决认定香格尔花木场对假植树木被台风刮倒于公路上,由此造成钟建军与之碰撞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钟建军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与香格尔花木场刮倒在公路上的树木发生碰撞,相关部门已认定属于钟建军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因此,钟建军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不是造成碰撞事故的原因。因钟建军未戴头盔客观上加重了其受伤的程度,二审判决认定钟建军对其受伤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较为公平合理。香格尔花木场申请再审认为钟建军受伤完全是其违法驾驶摩托车所致的主张,因与香格尔花木场采取假值方式移植树木未将根部植入地下并由此造成被风刮倒在公路上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香格尔花木场申请追加李薇、陈艳为本案被告的问题,二审判决已就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李微并非涉案摩托车与倾倒树木发生碰撞的原因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均认定陈艳是乘客而非摩托车驾驶人,与本案碰撞事故无关,作出了认定和处理。香格尔花木场另提出反诉要求钟建军返还其已支付医疗费33000元,因香格尔花木场应向钟建军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已付钟建军的医疗费,二审判决对该反诉请求予以驳回,亦无不当。香格尔花木场申请再审认为法院未就其申请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等程序事项作出认定和处理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香格尔花木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大涌镇香格尔花木园艺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吉生审判员黄秋生代理审判员田剑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彭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