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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李永实与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桑家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实,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桑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542-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实。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桑家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永实申请执行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桑家庄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钢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桑家庄村民委员会涉及行政区划现已变更为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