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廖武盗窃罪,王廖武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56号罪犯王廖武,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5)海中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廖武犯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执行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被告人王廖武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廖武的刑事判决。罪犯王廖武于2007年5月1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两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廖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廖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廖武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被评为2011年、2012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9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廖武后交纳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廖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廖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