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辉与被告卢显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80号申请被执行人谢辉,××,××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卢显祥,××,××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卢桂福,××,××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原告谢辉与被告卢显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的(2010)融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辉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融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锦审 判 员 吴国社代理审判员 黄祖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韩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