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某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