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余玉霞与冯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霞,冯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余玉霞。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义金。原告余玉霞与被告冯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玉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冯义金因生活需要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3万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告冯义金向原告余玉霞出具欠条一张,言明借到余玉霞人民币合计贰拾叁万元正,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追索逾期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义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玉霞欠款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076元,由被告冯义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吴亚民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