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惠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厍让学与黄福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厍让学,黄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惠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厍让学,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被执行人黄福朋,男,31岁,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惠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福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厍让学劳务费3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6元,执行费3700元,合计350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福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厍让学案件款35016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