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有兰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兰,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黄有兰,女,1968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66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有兰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