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某。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晓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冯心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