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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崂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郁程翔,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郁程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自2012年7月开始,先后创建“愿意看影院”、“很爱看影院”两个网站,为提高网站点击率赚取广告费,被告人刘某将www.lia0ca0.net网站上的视频文件链接到自己创建的两个网站上,供他人点击浏览。物品鉴定:“愿意看影院”网站上的40个网络视频文件所显示的内容鉴定为淫秽物品。“很爱看影院”网站上的42个视频文件所显示的内容鉴定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传播82部淫秽信息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3、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暂住本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11号楼1单元102户。自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暂住处使用其电脑先后创建“愿意看影院”、“很爱看影院”两个网站。后被告人刘某将www.lia0ca0.net网站上的涉嫌淫秽视频文件链接到自己创建的两个网站上,提高浏览量后,又通过“花花卡广告联盟”网站在“愿意看影院”网站上投放广告,使用其中国工商银行支付宝账户从中赚取广告费。经公安机关鉴定,“愿意看影院”网站上的40个网络视频文件所显示的内容鉴定为淫秽物品;“很爱看影院”网站上的42个网络视频文件所显示的内容鉴定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孙某、邢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淫秽物品鉴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传播82部淫秽信息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对此指控不持异议,主观上系明知,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并鉴定发现在被告人刘某创建的两个网站上存在82个淫秽网络视频文件,足以证实其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供认其牟利的事实,并有公安机关的远程勘验笔录及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相佐证,足以证实其主观方面以牟利为目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光盘六张,存案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陈正云人民陪审员  李攀登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