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执字第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禹化进与被执行人张佃利、韩明峰、李臣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化进,张佃利、韩明峰、李臣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295-2号申请执行人禹化进。被执行人张佃利、韩明峰、李臣义。申请执行人禹化进与被执行人张佃利、韩明峰、李臣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禹化进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9648元及判决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