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陵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东风与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豆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风,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豆向春,台玉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陵商初字第512号原告袁东风,女,1959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被告豆向春,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台玉香,系第二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东风与被告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豆向春、台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7.5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袁东风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