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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黄海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罪犯黄海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5)三亚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12.23元。被告人黄海进、朱立奎、黄海元、郝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6)琼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海进的刑事判决。罪犯黄海进于2007年12月7日入监服刑。罪犯黄海进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将罪犯黄海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30年3月29日止。罪犯黄海进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获一次减刑,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黄海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黄海进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黄海进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12.23元,因该犯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海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