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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819号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李某乙,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王绍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