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0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房峥嵘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