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余业平、汪仙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余业平,汪仙萍,余世兵,胡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法定代表人:朱方贤。被告:余业平。被告:汪仙萍。被告:余世兵。被告:胡文华。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诉被告余业平、汪仙萍、余世兵、胡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借款人已归还贷款本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雪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