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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余业平、汪仙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余业平,汪仙萍,余世兵,胡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马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法定代表人:朱方贤。被告:余业平。被告:汪仙萍。被告:余世兵。被告:胡文华。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诉被告余业平、汪仙萍、余世兵、胡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借款人已归还贷款本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雪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