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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蔡道贤受贿罪,蔡道贤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70号罪犯蔡道贤,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研究生学历,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道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罪犯蔡道贤于2011年10月2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蔡道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道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蔡道贤自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道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道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