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村窑桥279号3幢。法定代表人丁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困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牛守海审判员 王亚华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