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催字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赵清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催字2195号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郸城县城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清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方君,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237613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9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香樟路支行,出票人为湖南双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双鹏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战胜审 判 员 杨 芸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