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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催字2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赵清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催字2195号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郸城县城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清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方君,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237613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3年12月19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香樟路支行,出票人为湖南双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双鹏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战胜审 判 员  杨 芸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