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与合肥煜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合肥煜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03号原告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东渚镇协新路28号龙山工业园2幢。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煜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和平路北。法定代表人宋东升,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煜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计5796元,由原告苏州利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蒋征宇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皋仁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