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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显顺与喻中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显顺,喻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141-4号申请执行人:叶显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喻中波,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一初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元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显顺人民币9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喻中波在银行的存款10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亮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