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连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宜桂与连江县宏建石材宝山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宜桂,连江县宏建石材宝山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林宜桂,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丹阳。委托代理人郑起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连江县宏建石材宝山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丹阳镇旺庄村宝山。负责人陈时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宜桂诉被告连江县宏建石材宝山矿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双方已就相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宜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宜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